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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调整的四点理解

来源于:英为-推荐

发布日期:2026-08-18 15:25:05

    一、政策要点:是加税吗?不是,是从免征到恢复征收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4%的电池消费税一直都存在:根据财税〔2015〕16号文,我国2015年就设立了覆盖全品类的电池消费税,法定税率为4%。

但此前规定了大范围免税:16号文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等七类电池免征消费税,铅蓄电池经一年过渡期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征收。

因此,本次公告的核心变化是:

1、将原免征的锂及光伏电池等从免征调整为分步恢复征收;

2、铅蓄电池维持原有4%税率不变;

3、对钠离子、固态等部分新技术电池继续免征。

此外,本次政策还有明确减免标准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安排:一方面,针对征管实践中减免税产品难以界定、易引发分歧的情形,公告明确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公告明确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

二、财政增收测算:全面到位年增量485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2.9%;年内增量67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0.4%(偏上限测算值、实际规模或显著低于该数值)

(一)测算说明

1、增收=税基*税率,测算税基后对应不同年份税率,可得不同年份增收。

2、税基仅测算锂电和光伏主体的大致量级(锂电口径取动力和储能,不含消费及其他,因其出货量占动力和储能不到10%、且相当部分出口免消费税)。

3、税基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费税,不构成税基),为偏上限测算。

4、税率按法定税率(不考虑实际征管中的减免、抵扣调整)。

(二)税基测算:锂电池约4800亿~1万亿,光伏电池约2100亿

1、对于锂电池税基,测算区间为4800亿~1万亿。具体来看:

电池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锂电池税基=电池产量*电池单价(不含增值税)。

对于电池产量,较为明确,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2025年我国动力和储能电池累计产量为1755.6GWh。

对于电池单价,不够明确,采用2025年电芯~系统的单价区间,约0.27元/Wh ~0.58元/Wh。根据本次公告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电芯(电池的最小储能单元),也包括系统(多个电芯装配成的电池组):“电池……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注:对应电芯),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注:对应系统)”。同时公告明确“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意味着消费税可沿供应链由电芯传导至系统,因此决定税基的单价将介于电芯~系统单价之间。

其中,电芯单价,采用鑫椤锂电的年底磷酸铁锂电芯均价(0.31元/Wh),剔除增值税后为0.31/1.13=0.27/Wh。

系统单价,采用行业上市公司龙头均价,偏上限测算:宁德时代2025年年报披露的动力电池系统收入3165亿元/销量541GWh=0.59元/Wh(不含税)、储能电池系统收入624亿元/销量121GWh=0.52元/Wh(不含税),按销量加权综合均价约0.58元/Wh。

对应电芯~系统单价,税基区间= 1755.6 GWh *(0.27元/Wh~0.58元/Wh)≈4800亿~1万亿。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税基或更接近按系统单价测算的上限:动力和储能电池绝大部分以系统形态出货(直供车企或储能项目),而基于本次公告的抵扣政策,只要电池最终以系统形态出售,全链总税负都等于系统单价*税率。因此,下文对增收的测算将用1万亿锂电税基作偏上限测算。

2、对于光伏电池,税基=2025年统计局口径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产量*2025年电池片均价=833GW*0.29元/W(含税)/1.13(剔除增值税)≈2137亿(本次公告附件1定义为“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统计局产量口径对应电池片,据此测算)。

(三)增收测算:2026年67亿→2027年299亿→2028年475亿→2029年485亿+

2026年(9~12月,2%):10000*2%*4/12≈67亿;

2027年(锂电1~8月2%、9月起4%+光伏4月起2%):10000* (2%*8/12+4%*4/12)+2137*2%*9/12≈267+32=299亿;

2028年(锂电4%+光伏1~3月2%,4月起4%):10000*4%+2137*2%*3/12+2137*4%*9/12≈400+11+64=475亿;

2029年起(全面到位):10000*4%+2137*4%≈400+85=485亿+(钠离子、固态电池等新技术电池免征期至2028年底,2029年增量取决于税基规模)。

三、产业影响初估:推动电池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际成本影响仍待后续落地

(一)对锂电行业企业:4%税率或相当于碳酸锂价格回到7月初

根据行业普遍测算,过渡期2%约相当于碳酸锂上涨1万元/吨,全面4%约相当于2万元/吨,而当前碳酸锂期货价格约15万元/吨,7月初约17万元/吨:据高工锂电测算,按照现行锂电池0.35-0.4元/Wh的价格,2%消费税约增长0.007-0.008元/Wh;而行业普遍测算,碳酸锂每上涨1万元/吨,电池成本上升0.006-0.008元/Wh。

(二)对光伏行业企业:4%税率或相当于组件成本约1.7%

以电池片出厂价约0.3元/W计算,4%税率对应每瓦成本增加约0.012元;若传导至组件端(出厂价约0.7元/W),占组件成本约1.7%。

(三)对新技术行业企业:获得免税窗口期,与成熟电池拉开税率差

钠离子、固态等新技术路线获得至2028年底的免税窗口期,与成熟电池在2029年前将拉开2%~4%的消费税税率差,将有利于推动电池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四、政策信号判断:三个一脉相承

综合来看,如上文测算,本次电池消费税调整全面到位后年增收约485亿+,占2025年消费税总收入约2.9%,绝对体量有限(年内消费税或仅增收0.4%),但信号意义明确:一是消费税加速优化,二是宏观税负合理化,三是中游“反内卷”深入化。具体而言:

(一)消费税加速优化

和全年财政工作部署一脉相承:对应2026年预算报告“扎实做好2026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章、“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节中的表述:“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2025年预算报告中提及后移,但未提及范围、税率)。

(二)宏观税负合理化

和“十五五”部署一脉相承: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稳定宏观税负”,为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中央进一步提出“降低宏观税负”,此后迎来多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2025年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三)中游“反内卷”深入化

和本轮出口退税调整的思路一脉相承:在中国中游制造竞争力持续增强的背景下,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出口退税针对海外销售端,消费税针对国内生产端):今年1月20日,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李先忠在回答关于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提问时,明确点出其“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我们在中指出,要考察出口退税“反哺”财政的可能路径和弹性,“行业”是重要标尺;基于“竞争力-返还率”分析框架,电池所属的电气行业内生竞争力强、税费返还率高,具备率先调整的条件,其他行业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橡胶塑料、仪器仪表、家具、其他制造以及电子(非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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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调整的四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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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要点:是加税吗?不是,是从免征到恢复征收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4%的电池消费税一直都存在:根据财税〔2015〕16号文,我国2015年就设立了覆盖全品类的电池消费税,法定税率为4%。

但此前规定了大范围免税:16号文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等七类电池免征消费税,铅蓄电池经一年过渡期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征收。

因此,本次公告的核心变化是:

1、将原免征的锂及光伏电池等从免征调整为分步恢复征收;

2、铅蓄电池维持原有4%税率不变;

3、对钠离子、固态等部分新技术电池继续免征。

此外,本次政策还有明确减免标准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安排:一方面,针对征管实践中减免税产品难以界定、易引发分歧的情形,公告明确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公告明确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

二、财政增收测算:全面到位年增量485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2.9%;年内增量67亿,占2025年消费税约0.4%(偏上限测算值、实际规模或显著低于该数值)

(一)测算说明

1、增收=税基*税率,测算税基后对应不同年份税率,可得不同年份增收。

2、税基仅测算锂电和光伏主体的大致量级(锂电口径取动力和储能,不含消费及其他,因其出货量占动力和储能不到10%、且相当部分出口免消费税)。

3、税基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费税,不构成税基),为偏上限测算。

4、税率按法定税率(不考虑实际征管中的减免、抵扣调整)。

(二)税基测算:锂电池约4800亿~1万亿,光伏电池约2100亿

1、对于锂电池税基,测算区间为4800亿~1万亿。具体来看:

电池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锂电池税基=电池产量*电池单价(不含增值税)。

对于电池产量,较为明确,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2025年我国动力和储能电池累计产量为1755.6GWh。

对于电池单价,不够明确,采用2025年电芯~系统的单价区间,约0.27元/Wh ~0.58元/Wh。根据本次公告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电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电芯(电池的最小储能单元),也包括系统(多个电芯装配成的电池组):“电池……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注:对应电芯),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注:对应系统)”。同时公告明确“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可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意味着消费税可沿供应链由电芯传导至系统,因此决定税基的单价将介于电芯~系统单价之间。

其中,电芯单价,采用鑫椤锂电的年底磷酸铁锂电芯均价(0.31元/Wh),剔除增值税后为0.31/1.13=0.27/Wh。

系统单价,采用行业上市公司龙头均价,偏上限测算:宁德时代2025年年报披露的动力电池系统收入3165亿元/销量541GWh=0.59元/Wh(不含税)、储能电池系统收入624亿元/销量121GWh=0.52元/Wh(不含税),按销量加权综合均价约0.58元/Wh。

对应电芯~系统单价,税基区间= 1755.6 GWh *(0.27元/Wh~0.58元/Wh)≈4800亿~1万亿。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税基或更接近按系统单价测算的上限:动力和储能电池绝大部分以系统形态出货(直供车企或储能项目),而基于本次公告的抵扣政策,只要电池最终以系统形态出售,全链总税负都等于系统单价*税率。因此,下文对增收的测算将用1万亿锂电税基作偏上限测算。

2、对于光伏电池,税基=2025年统计局口径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产量*2025年电池片均价=833GW*0.29元/W(含税)/1.13(剔除增值税)≈2137亿(本次公告附件1定义为“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统计局产量口径对应电池片,据此测算)。

(三)增收测算:2026年67亿→2027年299亿→2028年475亿→2029年485亿+

2026年(9~12月,2%):10000*2%*4/12≈67亿;

2027年(锂电1~8月2%、9月起4%+光伏4月起2%):10000* (2%*8/12+4%*4/12)+2137*2%*9/12≈267+32=299亿;

2028年(锂电4%+光伏1~3月2%,4月起4%):10000*4%+2137*2%*3/12+2137*4%*9/12≈400+11+64=475亿;

2029年起(全面到位):10000*4%+2137*4%≈400+85=485亿+(钠离子、固态电池等新技术电池免征期至2028年底,2029年增量取决于税基规模)。

三、产业影响初估:推动电池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际成本影响仍待后续落地

(一)对锂电行业企业:4%税率或相当于碳酸锂价格回到7月初

根据行业普遍测算,过渡期2%约相当于碳酸锂上涨1万元/吨,全面4%约相当于2万元/吨,而当前碳酸锂期货价格约15万元/吨,7月初约17万元/吨:据高工锂电测算,按照现行锂电池0.35-0.4元/Wh的价格,2%消费税约增长0.007-0.008元/Wh;而行业普遍测算,碳酸锂每上涨1万元/吨,电池成本上升0.006-0.008元/Wh。

(二)对光伏行业企业:4%税率或相当于组件成本约1.7%

以电池片出厂价约0.3元/W计算,4%税率对应每瓦成本增加约0.012元;若传导至组件端(出厂价约0.7元/W),占组件成本约1.7%。

(三)对新技术行业企业:获得免税窗口期,与成熟电池拉开税率差

钠离子、固态等新技术路线获得至2028年底的免税窗口期,与成熟电池在2029年前将拉开2%~4%的消费税税率差,将有利于推动电池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四、政策信号判断:三个一脉相承

综合来看,如上文测算,本次电池消费税调整全面到位后年增收约485亿+,占2025年消费税总收入约2.9%,绝对体量有限(年内消费税或仅增收0.4%),但信号意义明确:一是消费税加速优化,二是宏观税负合理化,三是中游“反内卷”深入化。具体而言:

(一)消费税加速优化

和全年财政工作部署一脉相承:对应2026年预算报告“扎实做好2026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章、“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节中的表述:“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2025年预算报告中提及后移,但未提及范围、税率)。

(二)宏观税负合理化

和“十五五”部署一脉相承: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稳定宏观税负”,为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中央进一步提出“降低宏观税负”,此后迎来多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2025年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三)中游“反内卷”深入化

和本轮出口退税调整的思路一脉相承:在中国中游制造竞争力持续增强的背景下,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出口退税针对海外销售端,消费税针对国内生产端):今年1月20日,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李先忠在回答关于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提问时,明确点出其“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我们在中指出,要考察出口退税“反哺”财政的可能路径和弹性,“行业”是重要标尺;基于“竞争力-返还率”分析框架,电池所属的电气行业内生竞争力强、税费返还率高,具备率先调整的条件,其他行业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橡胶塑料、仪器仪表、家具、其他制造以及电子(非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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